31 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新臺
幣(下同)200 萬元、150 萬元、12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甲之土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50 萬元
(B)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C)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200 萬元
(D)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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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79), C(52), D(534), E(0) #2792306
統計: A(189), B(79), C(52), D(534), E(0) #2792306
詳解 (共 6 筆)
#5471276
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意義等於「次序讓與」。
那就是把我那份優先受償權益給別人用完,用剩我才來用。
所以原本乙可得200扣除丁應受償之總額120萬後,乙只能拿80,丁拿120,丙則拿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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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827
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乙丁組隊,使用乙的額度:乙200=(丁120+80)->丙150
300-(乙的扣答200=120(丁)+80)=100(丙的)
(題外話)如果讓與的是"優先受償權",順序就變為:丁120->丙150->乙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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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834
按870-1I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債務人甲在其土地上依序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普通抵押權,分別擔保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150 萬元、120 萬元之債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讓與丁,甲之土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50 萬元 (B)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120 萬元 (C)丁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200 萬元 (D)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80 萬元
乙未讓與第一次序優先受償利益於丁前:
乙200萬,丙150萬,丁120萬
讓與後:
丁120萬,乙(200-120=80)萬,丙150萬,乙(200-80=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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