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所稱特定犯罪?
(A)收賄罪
(B)詐欺罪
(C)販毒罪
(D)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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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 C(43), D(91), E(0) #3170390
統計: A(8), B(2), C(43), D(91), E(0) #3170390
詳解 (共 2 筆)
#6332080
《洗錢防制法》針對「特定犯罪」進行規範,這些犯罪通常是與財產、經濟利益、或嚴重違法行為有關的罪行,因為這些犯罪所產生的非法所得可能會被用來進行洗錢活動。
常見的「特定犯罪」包括以下幾種:
- 收賄罪:官員收受賄賂以換取特定利益,這涉及非法利益的獲取。
- 詐欺罪:以欺騙手段取得他人財物,這也是非法財產的來源。
- 販毒罪:毒品交易是一項產生巨額非法財產的犯罪行為,通常會涉及洗錢活動。
然而,竊盜罪(為刑法第320條,不在洗錢防制法第2條刑法的範圍裡)是指直接偷竊他人財物,雖然也是不法行為,但通常不涉及複雜的洗錢行為,也不如其他犯罪那樣產生大規模的非法所得。因此,《洗錢防制法》並沒有將竊盜罪列入「特定犯罪」範疇。
本法(洗錢防制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收賄罪)、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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