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有關違序行為須經勸阻不聽,方符違序裁處要件,下列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A)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
(B)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
(C)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
(D)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
統計: A(363), B(1635), C(365), D(900), E(0) #2673721
詳解 (共 4 筆)
A、C、D是不聽禁止
B是不聽勸阻
(A)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酒滋事、謾罵喧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B)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3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C)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D)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