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根據最新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下列何者有關「鑑定、安置、輔導」敘述是不正確的?
(A)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B)強調身心障礙學生需符合「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要者」之規定。
(C)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D)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專業團隊成員不包括職業重建相關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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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71), C(72), D(1378), E(0) #614130

詳解 (共 4 筆)

#916333
名  稱特殊教育法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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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85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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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591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1.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3.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工作,依前項規定辦理。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專業團隊組成、人員資格、任務、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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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3396
原本題目:31.根據最新修訂的《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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