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 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請問該號解釋適用之學生對象為何?
(A)大學生
(B)高中生
(C)國中生
(D)各級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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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25), C(11), D(1072), E(0) #3085050

詳解 (共 3 筆)

#5784812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 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請問該號解釋適用之學生對象為何?
(A) 大學生
(B) 高中生
(C) 國中生
(D) 各級學校學生

解釋字號:釋字第 784 號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 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 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釋字第 7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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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3155
解釋字號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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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學生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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