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範,接受公費分發或
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甄選而擔任教職者,其實際服務年限至
少應為:
(A)三年以上
(B)四年以上
(C)五年以上
(D)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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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317), C(432), D(7734), E(0) #1794526
統計: A(621), B(317), C(432), D(7734), E(0) #1794526
詳解 (共 6 筆)
#2864110
|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 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n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80030016000-106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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