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臺灣地區人民甲男與大陸配偶乙女結婚後,甲男申請乙女來臺,惟嗣後兩人感情不睦,乙女返回大 陸向大陸法院訴請離婚,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依現行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陸離婚確定判決,經我方民間公證人認可,可在臺產生效力
(B)大陸離婚確定判決,就可在臺產生效力
(C)大陸離婚確定判決,不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即可向我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D)大陸離婚確定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我方法院裁定認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8), C(28), D(252), E(0) #862898
統計: A(35), B(8), C(28), D(252), E(0) #862898
詳解 (共 1 筆)
#1264945
第 74 條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 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