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受收容人違反收容處所應遵守事項者,收容處所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之處置方式?
(A)禁止會見
(B)禁止寫信
(C)禁打電話
(D)獨居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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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619), C(157), D(509), E(0) #434943
統計: A(102), B(2619), C(157), D(509), E(0) #434943
詳解 (共 10 筆)
#693160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八條
收容處所對於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施以第一項之處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為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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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241
有修法! 第 6 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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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109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第六條 安置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報請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 禁打電話。
三、禁止會見。
四、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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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92
對,該條修文看起來只改處置原則,處置手段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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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523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6 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
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
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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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54
這一份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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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396
這出的也太詳細了點吧~ ..>"<
跟人口販運的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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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588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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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000
與人口販運防治法哪一條會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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