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根據我國工會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工會保護之規定?
(A)雇主應無償提供會議室給予工會作為處理工會事務之用
(B)工會得與雇主約定,工會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C)雇主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D)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而拒絕予以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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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0), B(34), C(10), D(42), E(0) #708279

詳解 (共 1 筆)

#1175449
工會法-8保護
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之行為限制)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         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        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        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        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        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      、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第36條(擔任工會職務之保護)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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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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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工會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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