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筆
土地分割為二筆,分別取得其中一筆之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共有之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為共同抵押權
(B)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時,乙不得抗辯應拍賣甲分得的部分
(C)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丙之抵押權存在於甲、乙分割所取得之二筆土地
(D)丙聲請拍賣甲分得之部分時,法院得將乙分得部分倂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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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36), C(391), D(83), E(0) #2049319
統計: A(70), B(336), C(391), D(83), E(0) #2049319
詳解 (共 9 筆)
#3561342
(C)非因抵押物的從屬性,而是抵押物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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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984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868條(不可分性1~抵押物分割)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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