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家庭處遇計畫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一個月內需提出處遇計畫
(B)以家庭為主體的家庭處遇計畫,以實際跟兒童及少年同住生活成員為主
(C)家庭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等相關之 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D)家庭處遇計畫之實施對象的家庭成員,可涵蓋兒少本人、父母及其實際照顧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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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5), B(245), C(68), D(30), E(0) #1160768

詳解 (共 4 筆)

#1291362
(A)
第 64 條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 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 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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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644

修法後 沒有四天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
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
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
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
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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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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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860
第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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