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民法規定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避免自己之生命身體受到急迫危險所為之自助行為,致他人財產受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B)因避免自己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親屬,受到身體或自由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家族集體自助行為,致生他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C)對於現時或24小時內已發生之不法的人身侵害,為防衛自己、配偶或家屬之權利所為的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D)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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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 B(833), C(1008), D(3723), E(0) #2592981
統計: A(555), B(833), C(1008), D(3723), E(0) #2592981
詳解 (共 10 筆)
#4984966
解釋選項D之補充:所謂自助行為所保護的對象限於自己的權利,不包括他人之權利,並應符合自助行為的下列條件:須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之援助:法院為協助人民實現權利內容的機關,而其他機關如警察局、調查局。債權人欲實現其權利,也就是請債務人返還債務的權利,一般情形下,正當途徑為請求法院等機關的援助。然而若情形急迫,如債務人已著手躲債潛逃,於此,以法定程序將緩不濟急的狀況下始可為之。須就債務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自助行為在法定上僅限於拘束債務人之身體自由、或就其財產押收或毀損,以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此只要在上述範圍內的行為,皆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達到權利保全的方式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若僅須押收財產即可,就不得拘束人身自由,若非拘束人身自由不可,即不得進而加以傷害;另外則是自助行為僅為保全措施,因此,行為後若欲實現其權利,仍須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並將拘束之人或押收財產交付法院。然若聲請被駁回或申請遲延者,行為人則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來源:https://shuofeng.com.tw/newsdetail_5_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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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5719
To 6F: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白話:但此法律所保障的自助行為,僅以「來不及受到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例如警察)援助,如果並非在當時為之(自助行為),那麼請求權就會不得實行或有困難實行」的情形為限。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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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8448
主要參考民法第149、150、151條。
沒有50萬以下的限制根據@@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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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8404
想問一下(A)的「致他人財產受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之損害者」,這個有法源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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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4300
BC都真的很像有該條法律
然後D是怎樣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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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326
ABC選項法條皆無相關規定,都是亂寫的敘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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