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對於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為的裁決決定,當事人不服時應向法院提起如何之訴訟?
(A)民事訴訟
(B)刑事訴訟
(C)行政訴訟
(D)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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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5), C(144), D(3), E(0) #259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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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當事人就工會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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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決定之類型 裁決委員會作成的裁決決定,其類型包括「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駁回申請人之裁決申請」以及「不受理申請人之裁決申請」等三種。其中申請人如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提出裁決申請,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則申請人不得聲明不服;如申請人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提出裁決申請,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則申請人可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勞動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至於當事人對於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或駁回之裁決決定聲明不服,則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決定的相關救濟流程,並於下一章作進一步說明。
法令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3項、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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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決決定之民事訴訟及其核定程序
裁決委員會對於申請人基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解僱、降調、減薪)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如雙方當事人就民事爭議事件之裁決決定達成上述程序合意,裁決委員會應依以下程序為後續核定程序:
裁決經依前述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7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前項裁決決定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予核定,發還裁決委員會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前述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之。
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資料來源:https://uflb.mol.gov.tw/UFLBWeb/wfQA.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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