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C)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解除條件
(D)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停止條件
統計: A(593), B(1334), C(3050), D(732), E(0) #2455767
詳解 (共 10 筆)
乙於1年內找到工作,是租賃契約之停止條件
乙未於1年內未找到工作,是借貸契約之解除條件
1.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租賃契約生效)
2.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未於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房屋使用任何費用 (使用借貸解除)
口訣:發停失解(法庭屍解)
租賃: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借貸: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再繼續使用該屋。
【法律小教室】停止條件 VS 解除條件
一、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如果妳這次考試有進步,我就贈與一台手機給妳。
贈與的法律行為尚未生效,要等到女兒考試進步了(這就是停止條件成就),贈與才會生效。
二、解除條件:
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我贈與一台手機給你,但如果這次考試退步,手機就要還我。
贈與的法律行為已經生效,女兒已經拿到手機,但如果考試退步了(這就是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失其效力,女兒即必須將手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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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條第一、二項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租賃的停止條件
借貸的解除條件
「提供給乙使用」可推知是使用借貸的關係,故選項(A)和選項(B)先砍。
有找到工作 = 解除條件,故選項(D)也砍,剩下(C)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