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C)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解除條件
(D)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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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1334), C(3050), D(732), E(0) #2455767

詳解 (共 10 筆)

#4292337

乙於1年內找到工作,是租賃契約之停止條件


乙未於1年內未找到工作,是借貸契約之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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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021
這題分2個層次看,前段1年剛開始,後段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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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984
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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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698

1.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租賃契約生效) 

2.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未於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房屋使用任何費用 (使用借貸解除)

口訣:發停失解(法庭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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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7797

租賃: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借貸: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再繼續使用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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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171

【法律小教室】停止條件 VS 解除條件

一、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如果妳這次考試有進步,我就贈與一台手機給妳。

贈與的法律行為尚未生效,要等到女兒考試進步了(這就是停止條件成就),贈與才會生效。

二、解除條件:

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我贈與一台手機給你,但如果這次考試退步,手機就要還我。

贈與的法律行為已經生效,女兒已經拿到手機,但如果考試退步了(這就是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失其效力,女兒即必須將手機返還。


http://attorneysu.piece2ec.com.tw/Law.aspx?NextI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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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986

民法第99條第一、二項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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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339

租賃的停止條件


借貸的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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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103

「提供給乙使用」可推知是使用借貸的關係,故選項(A)和選項(B)先砍。

有找到工作 = 解除條件,故選項(D)也砍,剩下(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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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9155
1. 停止條件:約定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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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35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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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有償契約→不能免費 :乙於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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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63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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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剛開始,無償給乙使用是使用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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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8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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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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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6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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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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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15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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