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17 歲之甲與未滿 14 歲之女子乙性交,經乙父提出告訴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罪, 提起公訴。審理中,甲父除為甲選任丙律師為辯護人外,並以書狀陳明其為甲之輔佐人。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父雖非辯護人,但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B)乙父為證明甲之犯罪行為,得直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
(C)甲父得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D)丙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為與待證事實無關時,應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256), C(92), D(113), E(0) #906328

詳解 (共 5 筆)

#3478069
(B)選項部分是因為「乙父」是告訴人,依...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5031639

163第四項(109.1.15新增)

告訴人得就調查證據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調查證據。


故告訴人乙父仍應向檢察官請求,非直接向法院。


D:94台上1998

證據是否應予調查,關乎待證事是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已非純屬審判長調查證 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故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8
0
#1301092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但沒提到是否要透過檢察官

只有當事人(自訴人、被告、檢察官)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其他關係人如被告、被告代理人,應經過檢察官協助,由檢察官依163-1,以書狀提書向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163號)

5
1
#1272477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0
#1432029
噢,原來第1項是跟檢察官喔~
1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1606512
未解鎖
A輔佐人依第35條,得為訴訟行為,並得陳...
(共 1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1710160
未解鎖
(O)(A)甲父雖非辯護人,但得在法院陳...
(共 3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
私人筆記#5232996
未解鎖
B 乙父(告訴人)-163第4項 「告訴...
(共 1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