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關於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違序行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89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該條旨在保護個人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等多種權利。
(B)對記者跟追採訪行為之處罰,係違反新聞自由權及比例原則。
(C)對於大眾所關切之名人八卦新聞,即使不具公益性,仍屬新聞採訪者跟進採訪之正當理由。
(D)該條應改以法院為裁罰機關,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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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2), B(286), C(199), D(177), E(0) #2673722

詳解 (共 4 筆)

#4639862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89

 

 

解釋字號

釋字第68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V(A)該條旨在保護個人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等多種權利。

 

正確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B)對記者跟追採訪行為之處罰,係違反新聞自由權及比例原則。

 

不違反

 

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C)對於大眾所關切之名人八卦新聞,即使不具公益性,仍屬新聞採訪者跟追採訪之正當理由。

 

 

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D)該條應改以法院為裁罰機關,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符合 憲法第8條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 (符合)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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