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服兵役者
(B)國外就學者
(C)入矯正機關收容者
(D)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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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945), C(88), D(101), E(0) #1916220

詳解 (共 3 筆)

#3145030

不為遷出登記事由:

1、服兵役

2、國內就學

3、入矯正機關收容

4、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第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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