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服兵役者
(B)國外就學者
(C)入矯正機關收容者
(D)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945), C(88), D(101), E(0) #1916220
統計: A(13), B(1945), C(88), D(101), E(0) #1916220
詳解 (共 3 筆)
#3145030
不為遷出登記事由:
1、服兵役
2、國內就學
3、入矯正機關收容
4、入住長期照顧機構
第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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