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161 條之脫逃罪?
(A)受刑人逃出外役監
(B)受羈押之收容人逃出看守所
(C)受管收處分之債務人逃出管收所
(D)受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在訊問中假借上洗手間不告而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 B(26), C(234), D(5443), E(0) #2436091
統計: A(46), B(26), C(234), D(5443), E(0) #2436091
詳解 (共 6 筆)
#4254657
第 161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9
0
#4226225
D、證人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24
3
#4534149
依提示,為對法條的理解程度而為,以行為人是否於公權力行使中之態樣而行駛脫逃者為適宜。
(A)受刑人逃出外役監
(B)受羈押之收容人逃出看守所
(C)受管收處分之債務人逃出管收所
(D)受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在訊問中假借上洗手間不告而別
逐一檢視.......僅D選項 未在公權力行使中而脫逃。不具刑法161第1項之依法逮捕之要件範圍內。
檢察官之職務應為審查犯罪及偵查犯罪 未具有執行拘留之公權力((執行拘留的機關為警察機關))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