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
不得為之
(B)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C)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自遺產分割時起,15 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D)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統計: A(252), B(125), C(2333), D(166), E(0) #1712449
詳解 (共 10 筆)
(A)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第 1171 條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B)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D)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A)民 759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B)民 1165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C)民 1171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答案寫15年是錯的
(D)民 824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