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某處發生兇殺案,警察據報前往調查,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兇手逃之夭夭,乃封鎖現場。下列敘 述,何者最為正確?
(A)警察並非勘驗之主體,法院及檢察官始為勘驗之主體,警察必須先報請檢察官核准,始得為即時 之勘察
(B)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倘依法定程式製作勘察報告,則該報告本身即取得證據能力;至該報告之 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審酌、判斷
(C)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所製作之勘察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具有 證據能力
(D)警察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上有 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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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98), C(360), D(116), E(0) #1646895

詳解 (共 4 筆)

#2718362

96台上字5224號

司法警察(官)因即時勘察犯罪現場所製作之「勘察或現場報告」,為司法警察(官)單方面就現場所見所聞記載之書面報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該項報告屬於個案性質,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自不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傳聞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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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299
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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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628

司法警察之勘察報告,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且非法官或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係對個案而為之調查,並非例行性文書,故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C對,B、D均錯) 
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sharerspace/posts/155055029163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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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261
(A)警察並非勘驗之主體,法院及檢察官始為勘驗之主體,警察不需先報請檢察官核准,始得為即時 之勘察(參刑訴212、230、231) 
(B)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倘依法定程式製作勘察報告,則該報告本身即不取得證據能力;至該報告之 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審酌、判斷:不適用形訴159-4傳聞例外規定 
(C)警察為即時之勘察後,所製作之勘察報告,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不具有 證據能力(同上) 
(D)警察所製作之勘察報告,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上沒有 證據能力:(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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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65793
未解鎖
※爭:檢察官所為之勘驗筆錄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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