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法院用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有必要時,經審判長同意,得用方言或外國語文
(B)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於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翻譯為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不必使用我國文字
(C)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但經審判長同意, 得由書記官傳譯之
(D)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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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2), C(36), D(647), E(0) #1781725

詳解 (共 2 筆)

#4216006

(A)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但有必要時,經審判長同意,得用方言或外國語文

<法院組織法第97條>: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B)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於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翻譯為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不必使用我國文字

<法院組織法第99條>: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C)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但經審判長同意, 得由書記官傳譯之
(D)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法院組織法第98條>: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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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3 關於法院用語之敘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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