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項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兵役體位之判定
(B)私立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
(C)公立大學對於教師升等之否准決定
(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於律師懲戒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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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69), C(85), D(1240), E(0) #3017411
統計: A(124), B(69), C(85), D(1240), E(0) #3017411
詳解 (共 5 筆)
#5776874
(D)
釋378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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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912
依律師法及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審議委員會之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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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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