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但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依刑法第 172 條之規 定,應如何處斷?
(A)不罰
(B)減輕或免除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無特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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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555), C(360), D(98), E(0) #3524943

詳解 (共 2 筆)

#6632517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 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誣告者,若於所誣告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規定旨在鼓勵自首、減輕司法負擔,因此關鍵在於自白的時間點,即在誣告案件終審確定前,不論自白動機、是否自動或被動,皆能適用減免刑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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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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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條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2 條。
  • 適用對象觸犯誣告罪(第169 條)者。
  • 關鍵條件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
  • 處罰效果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白時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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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間點:
    自白必須發生在所誣告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
  • 時點認定:
    即使自白內容稍有翻異,若在法定時點前已為自白,法律效果已經發生,仍應減免其刑。
  • 不受動機限制:
    不論自白是出於真心悔意或為求減免刑罰的動機,只要在法定時間點自白,皆可適用。
總結
簡單來說,如果某人意圖誣告他人,但在他所告案件的審判判決(或懲戒處分)確定下來之前,他自己坦承了誣告行為,那麼依照刑法第172 條的規定,法院應給予他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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