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 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 。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 A 公司返還 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B)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C) A 公司受領補助逾 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D)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 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統計: A(360), B(80), C(31), D(122), E(0) #3288938
詳解 (共 6 筆)
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 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 。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 A 公司返還 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3項)。
- 因此,在經發局正式廢止原補助處分前,A 公司受領補助款的行為仍具有法律上原因。這是為何經發局通常需要先廢止原補助處分,才能合法地請求返還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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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1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2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A)。 4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 「撤銷」主要適用於「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案中,原補助處分在作成時可能並無違法,而是受益人 A 公司後續未履行負擔。
- 對於「合法」的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使其失效,應使用「廢止」。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因此,透過「廢止」即可達到溯及既往失效的效果,無需也不宜使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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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B)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 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原則上為 5 年。但時效的起算點並非自「受領補助時」起算,而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 就經發局向 A 公司請求返還補助款而言,通常是從經發局知悉 A 公司挪用補助款,或廢止補助處分後,其返還請求權方能行使時起算。單純以受領補助逾 5 年,不能斷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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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3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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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A公司獲B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200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A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A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