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 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 。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 A 公司返還 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B)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C) A 公司受領補助逾 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D)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 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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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80), C(31), D(122), E(0) #3288938

詳解 (共 6 筆)

#6222106
A公司獲B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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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 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 。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 A 公司返還 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1.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3項)。
  2. 因此,在經發局正式廢止原補助處分前,A 公司受領補助款的行為仍具有法律上原因。這是為何經發局通常需要先廢止原補助處分,才能合法地請求返還補助款。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1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2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3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A)

4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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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1. 「撤銷」主要適用於「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案中,原補助處分在作成時可能並無違法,而是受益人 A 公司後續未履行負擔。
  2. 對於「合法」的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使其失效,應使用「廢止」。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因此,透過「廢止」即可達到溯及既往失效的效果,無需也不宜使用「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B)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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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公司受領補助逾 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1. 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原則上為 5 年。但時效的起算點並非自「受領補助時」起算,而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2. 就經發局向 A 公司請求返還補助款而言,通常是從經發局知悉 A 公司挪用補助款,或廢止補助處分後,其返還請求權方能行使時起算。單純以受領補助逾 5 年,不能斷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3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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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 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受益人對限期返還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如訴願)時,該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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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729
(A) 選項中的敘述正確,根據法律,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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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136

A公司獲B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200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A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A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一作成,即具有的限制處分機關之廢棄權限的效力。由於存續力之作用,處分機關不能任意否定行政處分之效力,只有在一定要件具備下始能撤銷或廢止該處分。)

(B)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經發局作成「合法行政處分」係因相對人未履行負擔,故經發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但書規定,廢止「合法行政處分」並使其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C)A公司受領補助逾5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發局所享有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五年,惟此起算點,應以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得作成行政處分命A公司返還補助款之日起算五年(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非以A公司受領補助之日起算)

(D)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A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A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行政程序法 第127條 第4項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A提起訴願再未為訴願裁定前,該行政處分撤銷效力尚未確定,不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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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030
補充(B):因為核定補助之行政處分是合法的,只是後來處分相對人不守約、將補助款挪作他用,所以應該要廢止先前核准補助的行政處分,而非撤銷。撤銷是針對違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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