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多久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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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103), C(9023), D(1281), E(0) #173029

詳解 (共 4 筆)

#605080

郵件處理規則 第 63 條 &  郵務營業規章 第 210 條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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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81

第六十三條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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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82

  二百十  條  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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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819
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曰起逾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比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該郵件者以己經請求論
跟這條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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