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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郵遞業務、運輸業務: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 6 章)#28133 |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郵遞業務、運輸業務: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 6 章)#28133

年份:104年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33.某甲從臺北市交寄高雄市報值包裹 1 件,包裹郵資 100 元、報值費 60 元,經收件人申請轉往嘉義市投遞,應另 付資費多少元?
(A) 60 元
(B) 100 元
(C) 160 元
(D)免付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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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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