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下列情形何者不可補正?
(A)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給予者
(B)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記明者
(C)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參與者
(D)雖然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是仍容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開發 行為之許可後補正應實施而未實施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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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232), C(310), D(5640), E(0) #1608333
統計: A(168), B(232), C(310), D(5640), E(0) #1608333
詳解 (共 6 筆)
#2320075
D會有環境實體危害之虞,就像是亞泥案總不能放行後,事後才進行環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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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664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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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81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 ,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法律直接設定該行政處分無效 自始無效而非有瑕疵應該不能補正吧?
行政程序是普通法 有特別規定應該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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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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