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A)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B)對其施以人之管束
(C)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D)限制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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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4818), C(589), D(405), E(0) #3126941
統計: A(554), B(4818), C(589), D(405), E(0) #3126941
詳解 (共 10 筆)
#5902318
3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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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其施以人之管束-----管束屬於即時強制措施。
(A) 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C) 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D) 限制其住居
以上三者依行執§17,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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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248
行政執行之方法
| 行政執行法 (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 ||
| 第 27 條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
| 第 28 條 |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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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 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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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管收?
所謂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
管收是一種間接的強制執行方法。相關要件《行政執行法》和《強制執行法》都有規定;行政執行過程中,發現義務人有法定管收原因,應聲請法官予以管收,是否管收則是法官職權。由於管收是要將義務人留置在管收所,期限最長可達三個月,管收期滿後同一案件還可以再管收一次。
所謂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
管收是一種間接的強制執行方法。相關要件《行政執行法》和《強制執行法》都有規定;行政執行過程中,發現義務人有法定管收原因,應聲請法官予以管收,是否管收則是法官職權。由於管收是要將義務人留置在管收所,期限最長可達三個月,管收期滿後同一案件還可以再管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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