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申請開發為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使用之
土地,達幾公頃以上時,應辦理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A)一公頃
(B)二公頃
(C)三公頃
(D)十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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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7), C(7), D(74), E(0) #915537
統計: A(10), B(157), C(7), D(74), E(0) #915537
詳解 (共 1 筆)
#1532669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1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
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
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
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
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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