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監獄管理員甲戒護受刑人乙就醫,一時疏於注意,導致乙逃脫其控制範圍。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幫助脫逃罪
(B)故意縱放人犯罪
(C)湮滅證據罪
(D)過失致人犯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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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62), C(19), D(8045), E(0) #2436092
統計: A(84), B(62), C(19), D(8045), E(0) #2436092
詳解 (共 5 筆)
#4254658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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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494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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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897
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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