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重傷未遂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依檢察官所提之積極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甲行為時具有重傷被害人之犯意,故僅構成普通傷害罪。惟該案件並未經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法院遂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法院此項判決之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A)合法。檢察官起訴罪名係重傷未遂,法院既認定不同罪名之傷害罪,自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
(B)合法。檢察官起訴罪名係重傷未遂,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法院既認定為告訴乃論之傷害罪,自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
(C)不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適用,以法院為科刑或免刑判決為限。法院因案件欠缺訴訟條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者,無適用同法第 300 條之餘地
(D)不合法。法院雖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但程序上,未踐行告知被告罪名變更,故判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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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52), C(641), D(225), E(0) #906330
統計: A(142), B(252), C(641), D(225), E(0) #906330
詳解 (共 8 筆)
#1434007
補行告訴:實務認為,以告乃罪起訴可以補行告訴;以非告乃罪起訴後審理變更為告乃罪,必須要補行也允許補行告訴;以告乃罪起訴但欠缺告訴後審理認為係非告乃罪,就結果而言訴訟條件無欠缺則毋庸補行告訴。補正時間點:G2辯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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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956
以非告訴乃論起訴,審理後變更為告訴乃論,須補行告訴,若未補行告訴則依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又300條變更檢察官索引適用之法條的前提為以法院為科刑或免刑為限,
本題未經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欠缺訴訟條件,故諭知不受理判決,不適用3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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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485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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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8593
(A)合法。檢察官起訴罪名係重傷未遂,法院既認定不同罪名之傷害罪,自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X;法院不得引用刑訴第 300 條更改罪名)
(B)合法。檢察官起訴罪名係重傷未遂,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法院既認定為告訴乃論之傷害罪,自應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X;法院不得引用刑訴第 300 條更改罪名)
(C)不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適用,以法院為科刑或免刑判決為限。法院因案件欠缺訴訟條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者,無適用同法第 300 條之餘地(O;要被告有罪法院才得主動變更罪名並補正程序,但審理結果無法證明有罪,只好以告訴乃論罪未經告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
(D)不合法。法院雖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但程序上,未踐行告知被告罪名變更,故判決違法(X;法院不得引用刑訴第 300 條更改罪名)
(C)不合法。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適用,以法院為科刑或免刑判決為限。法院因案件欠缺訴訟條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者,無適用同法第 300 條之餘地(O;要被告有罪法院才得主動變更罪名並補正程序,但審理結果無法證明有罪,只好以告訴乃論罪未經告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
(D)不合法。法院雖得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作為改判之依據。但程序上,未踐行告知被告罪名變更,故判決違法(X;法院不得引用刑訴第 300 條更改罪名)
刑事訴訟法 第 299 條 (科刑或免刑判決)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序行八審死再告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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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484
第 299 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 300 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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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536
第299 條 (科刑或免刑判決)
I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II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III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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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II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III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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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 條 (變更法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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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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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567
覺得好怪...即使法院更改法條為普通傷害罪,為何檢察官不能依職權進行偵查,而須待被害人合法告訴呢?? 此題的意思是說諸如原非告訴乃論罪(如此題重傷未遂)經更改法條為告訴乃論罪(如此題普通傷害罪)之後,就須請被害人提起告訴的意思嗎? 麻煩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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