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A)討債集團成員甲因討債而對 A 所有的紅磚圍牆噴上白色油漆
(B)甲將一大盆狗糞潑灑於豬肉攤老闆 A 所賣的豬肉,使攤上豬肉受大面積糞便污染
(C)甲將室友 A 所有之鬧鐘丟入魚缸,使無防水功能的鬧鐘浸水而不再作響
(D)甲打開鳥籠,使室友 A 養於鳥籠中的金絲雀振翅高飛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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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8), B(26), C(23), D(274), E(0) #2980731

詳解 (共 8 筆)

#6132021
故意將他人的寵物放走,使飼主找不到,此行為已使該寵物根本上不存在,構成毀損罪中的毀棄要素,足生損害於飼主,成立刑法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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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7779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1名莊姓男子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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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181
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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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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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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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776
毀損罪
要使物失去功能或者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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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645

(D)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2375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立法理由謂:「暫行新刑律第三百六十七條注意謂第三人除盜取人及被害人外,其餘之人皆是。又該補箋內稱竊盜,指奪取他人財物之行為而言,所謂即喪失他人之所持有,而移入於自己所持有是也。若僅使他人喪失財物,而無移入自己所持有之意思,如開籠放鳥,破網縱魚之類,祗成立毀棄損壞罪,不成立盜罪。」除說明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外,並說明若無移入自己所有持之意思,而使人喪失財物,則係構成毀損罪,而不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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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328

毀棄致不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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