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A)發票日後 3 年內
(B)發行滿 1 年後起 2 年內
(C)發行滿 1 年以前
(D)提示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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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0), C(67), D(291), E(0) #3289094
統計: A(22), B(30), C(67), D(291), E(0) #3289094
詳解 (共 6 筆)
#6373046
依票據法第135條:「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票據法第130條則為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規定: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因此支票發票人於付款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委託,此係為保障執票人請求付款之權益,以及確保票據之信用性與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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