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補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民意代表缺額達總名額五分之二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
(B)地方民意代表所遺任期不足 2 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C)補選之地方民意代表所得任職之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D)補選原因包含辭職、去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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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3), B(85), C(27), D(40), E(0) #2823138

詳解 (共 3 筆)

#5602874

§81

直轄市議員

縣市議員

鄉鎮市民代表

補選

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

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辭職

應以書面向議會、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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