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人繼承遺產,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之關係
(B)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之關係
(C)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之關係
(D)未經登記之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對祭祀公業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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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33), C(89), D(246), E(0) #2792309

詳解 (共 6 筆)

#5471511
(B) 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之關係
依照民法第827條規定,公同共有關係之成立需「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本題既無習慣或法律行為,且公司法對於無限公司財產並未明文規定屬各無限責任股東公同共有,僅於公司法第60條規定,各股東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應認為並無公同共有關係。
再者,無限公司為法人,其財產當屬其所有,於法律未明文規定之情形,自無認為屬於各股東之公同共有財產之必要。

民法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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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039
(A) 數人繼承遺產,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之關係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B) 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全部資產與負債之關係
公司法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C) 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之關係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D) 未經登記之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對祭祀公業財產之關係
最高法院65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3):
「臺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之主體,其財產應為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不因土地登記簿記載其所有人名義為祭祀公業,而異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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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0715
民法827 條第一項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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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880

(B)無限公司是法人,實務採”法人實在說”:故所有權利義務都是法人的!股東是連帶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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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508
祭祀公業 條例前設立+有登記:有實體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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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7096
(A)正確。依民法第668條之規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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