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行使職權及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殺人罪之虞者進行跟監行為。
(B)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
(C)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D)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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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33), C(2967), D(225), E(0) #2673724

詳解 (共 4 筆)

#4639879

(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殺人罪之虞者進行跟監行為。

 

防止犯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B)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V(C)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正確

 

 

(D)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D)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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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267

(A)錯在不是偵查犯罪,而是防止犯罪

其它就請參考樓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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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123
X(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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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291

(A)跟監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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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00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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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A警職法11: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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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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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都好長喔A:防止犯罪B:不得依管束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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