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行使職權及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殺人罪之虞者進行跟監行為。
(B)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
(C)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D)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
統計: A(247), B(33), C(2967), D(225), E(0) #2673724
詳解 (共 4 筆)
(A)警察為偵查犯罪,得對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殺人罪之虞者進行跟監行為。
防止犯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B)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V(C)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正確
(D)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D)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C)
(A)錯在不是偵查犯罪,而是防止犯罪
其它就請參考樓上囉
(A)跟監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