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得以任教年資幾年折抵教育實習?
(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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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514), C(1063), D(463), E(0) #55253

詳解 (共 1 筆)

#199060
NO.23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 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 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 實習,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準用前二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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