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教育的行政行為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其用意在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性。
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
「實質正義」的項目?
(A)教評委員的任期一年
(B)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九人
(C)教評會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方得被解聘
統計: A(345), B(578), C(1139), D(1614), E(0) #2007689
詳解 (共 3 筆)
實質正義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給予善者好的回饋,給予惡者惡的懲罰,這是一般人最容易理解、也最期望的正義,「包青天」之所以在台灣如此風行,主要原因就在於戲劇內的他老兄確實完成了實質正義。
但實質正義有個極大的缺點,就是善惡的相對性與不確定性,我們要怎麼確定某些人是惡者?
惡者必須得到懲罰,但要確定惡者卻是個大問題,並不是「看起來像兇手」的人就是兇手,戲劇的觀眾是天神,可以在案發時洞察一切,但現實世界往往沒這麼簡單,而且即使是戲劇,對某些角色的善惡也仍會有觀眾的個別差異。
因此,實質正義可以說是一種理想,但和科學一樣,掛著「理想」二字的東西就代表不存在於現實世界。
另一個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簡單說就是「確實跟著遊戲規則走」,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不見得相關,它的內容只是遵循一個被規範的程序,而從這程序出來的結果就被「視為」正義的。
在現在的法律上,程序正義被認為比實質正義更重要,甚至可以說「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當以調查、偵查為起點的司法「程序」本身是為了追求犯罪真實、實現實質正義而訂立時,遵循程序正義就會有逼近實質正義的效果。
不過程序正義的最大用途應該還是在人權保障上,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原則在內,程序正義可以保障人們不因為不正當的程序而受國家公權力侵害,反過來說,我們可以相信被國家公權力拘束的,是在程序上被判定「有問題」的人。
當然,程序是否恰當,那又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l 實質正義:指決定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
l 程序正義:指行政程序合乎正義的精神、亦即行政的決定過程合理,以確保做出來的決定合理且經得起考驗,達到實質正義。
63.教師被解聘需兼顧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請問下列何者屬於實質正義?
(A)解聘理由須為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任一款
(B)須經學校教評會決議
(C)教評會必須由校長召集
(D)通知當事人時須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