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錯誤或被詐欺而締結契約者,在表意人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之前,契約效力未定
(B)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未合致者,其契約自始未成立
(C)買賣為諾成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縱然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D)非定期行為之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債務人仍
不履行時,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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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4), B(93), C(121), D(500), E(0) #1712451
統計: A(2234), B(93), C(121), D(500), E(0) #1712451
詳解 (共 10 筆)
#5551861
(A)民 114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所以撤銷前是有效的
(B)民 153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反之,意思表示未合致契約即自始未成立
(C)民 345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買賣契約非要式行為,未訂立書面,亦不影響契約之成立
(D)民 254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故債權人仍須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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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348
限制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效力未定,無行為能力就是無效。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以假亂真的行為可以發生效力)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於民法第87條規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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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346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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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345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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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351
(A)
民法 第92條1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 第114條1項: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民法 第114條2項: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B)
民法 第153條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153條2項: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C)
民法 第345條1項: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 第345條2項: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D)
民法 第254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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