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基本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概括基本權規定不僅具有補充之功能,並有利於人權之創新
(B)新興基本權須有利於社會及國家,始可獲得承認
(C)概括基本權乃賦予人民除憲法列舉以外之自由權利,若國家欲加以限制,須為追求公益
(D)隱私權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屬於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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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9522), C(2236), D(1026), E(0) #843696
統計: A(596), B(9522), C(2236), D(1026), E(0) #843696
詳解 (共 10 筆)
#1100136
(A)是為了避免列舉的遺漏所規定概括條文
(B)乃過去"應為大我犧牲小我"之過時理論
(C)憲法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換言之可以是選項C的說法
(D)釋字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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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799
基本權有利於國家跟社會感覺怪怪的 應該是說要有利於人民吧 不然這樣就跟基本權沒關係了吧 這樣解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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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784
憲法沒有明文列舉的以外都算是新興基本權吧EX 姓名權 隱私權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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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077
(B)新興基本權須有利於社會及國家,始可獲得承認
-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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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089
憲法第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是所謂「概括性的保障」。故憲法保障的人權,除了第7條至第21條所列舉的人權外,尚包括其他權利。正是所謂「人權種類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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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367
各位大大,小的才識學淺..請問 新興基本權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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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235
基本權是人民用來對抗國家的,所以B選項
不是有利於社會或國家
而是要有利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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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1734
新興基本權須有利於社會及國家,始可獲得承認 →至少也要有利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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