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活動,發 出聲響已達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程度,且甲更於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設置大型祭壇。 同樓層鄰居乙係向區分所有權人丙承租之住戶,深感生活受到嚴重干擾,乙擬請求法院排除甲之干 擾侵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非區分所有權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名義訴請法院排除噪音侵害
(B)縱甲行使自己專有部分之權利,祭拜活動仍不得有妨害大廈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 利益之行為
(C)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得由過半數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供甲專用
(D)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縱依區分所有人全體同意約定由甲使用,亦非法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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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67), C(58), D(38), E(0) #2792310

詳解 (共 3 筆)

#5471521
(C) 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得由過半數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供甲專用
(D) 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縱依區分所有人全體同意約定由甲使用,亦非法律所許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頂樓平台並非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故可依區權人會議決議約定由甲專用。
又依照同法第31條規定,區權人會議決議應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故D選項所稱「區分所有人全體」同意時,仍得供甲專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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