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GPS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竊 錄、掌握其行蹤。警察丙則竊取甲之信件,以蒸氣開拆信件,但因信函以外文撰寫,丙無法理解其內 容,遂重新彌封放回甲之信箱。復因甲經常鬼鬼祟祟講電話,其配偶丁懷疑甲有外遇,因而竊錄甲之 電話。依近來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裝設GPS追蹤器竊錄甲行蹤之行為雖係國家偵查犯罪行為,但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 法,應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
(B)丙雖開拆甲之信函,但因無法了解其內容,因而僅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未遂
(C)丙開拆甲之信函的行為,成立刑法第 133 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D)丁雖竊錄甲之電話的行為,但因配偶互負保障婚姻純潔之義務,應認為丁之行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 由,因而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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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6), B(68), C(79), D(75), E(0) #29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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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開拆 只要信函達到可閱覽的程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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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並無法令特別明文夫妻之一方得以干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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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人民在公共場所也有隱私權。GPS偵查所獲得的位置資訊構成「非公開之活動」。「強制處分」必須有法律明文作為依據,最高法院認為現行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當作GPS偵查的法律依據,警察沒有裝設GPS偵查犯罪的法律上正當理由。

(D)多數法院判決認為維繫或確保配偶對婚姻的「忠誠義務」不可以作為監控他方的正當理由,仍構成犯罪。法院認為裝設GPS的行為會侵害他人欲保有隱私權的非公開活動,而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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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86638
未解鎖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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