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公務員主張服務機關提供之辦公室照明設施不足,致損害其視力,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訴願
(B)複審
(C)申訴
(D)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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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103), C(4957), D(387), E(0) #137377
統計: A(561), B(103), C(4957), D(387), E(0) #137377
詳解 (共 4 筆)
#408415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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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46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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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599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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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536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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