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對「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一個月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
(B)鑑輔會每年評估安置會議決議的適當性
(C)鑑輔會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D)鑑輔會在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提出安置決議的書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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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4), B(562), C(112), D(531), E(0) #37817

詳解 (共 10 筆)

#82249
第 11 條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 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 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 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 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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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008
轉銜會議是由原安置場所召開
2) 安置2週內,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3) 安置前1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4) 安置後未入學的學生,2週內通報學校主管機關強迫入學
 
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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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63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

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

 

轉銜會議是由原安置場所召開
2) 安置2週內,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3) 安置前1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4) 安置後未入學的學生,2週內通報學校主管機關強迫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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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561

第 九 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
       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
       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
       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
       ,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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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437
首先鑑輔會受理 二個月內(可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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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8453
〈特殊教育法〉第17條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
(共 2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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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28641
特教法規沒寫,是寫在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
(共 1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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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77

新的特教法施行細則裡已沒有這條,在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也沒有看到。請問是否已經沒有針對安置會議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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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6

版友是說七日內要送交給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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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80

新的細則裡已經沒有這條,在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裡也沒有關於安置會議的規定。

 

請問是否已沒有關於安置會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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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94792
未解鎖
〈特殊教育法〉第17條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
(共 2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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