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對「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一個月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
(B)鑑輔會每年評估安置會議決議的適當性
(C)鑑輔會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D)鑑輔會在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提出安置決議的書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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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4), B(562), C(112), D(531), E(0) #37817
統計: A(4184), B(562), C(112), D(531), E(0) #37817
詳解 (共 10 筆)
#82249
第 11 條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
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
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
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
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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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008
轉銜會議是由原安置場所召開的
2) 安置2週內,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3) 安置前1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4) 安置後未入學的學生,2週內通報學校主管機關強迫入學
2) 安置2週內,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3) 安置前1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4) 安置後未入學的學生,2週內通報學校主管機關強迫入學
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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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63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
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
轉銜會議是由原安置場所召開的
2) 安置2週內,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3) 安置前1個月召開轉銜會議
4) 安置後未入學的學生,2週內通報學校主管機關強迫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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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561
第 九 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
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
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
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
,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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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6
版友是說七日內要送交給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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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80
新的細則裡已經沒有這條,在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裡也沒有關於安置會議的規定。
請問是否已沒有關於安置會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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