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所有之土地,下列敍述何者為真?
(A)監護人為父母應檢附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 件
(B)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證明確為利益處分並簽名
(C)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應記載允許會員之 姓名且由其簽名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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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12), C(4), D(144), E(0) #969264

詳解 (共 6 筆)

#1220070

土地登記

第39條(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土地)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Ⅲ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答案應修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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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201
第 39 條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 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 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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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41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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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994
如受監護宣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配偶,並非父母,擇依土地登記第39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不需要在申請書記明為其利益處分。故修法後,此題答案選項都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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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588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除第39條自9...
(共 6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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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449
樓上,請問土登39條哪時候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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