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
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可處
(A)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
共8頁,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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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1), B(603), C(84), D(186), E(0) #578579
統計: A(941), B(603), C(84), D(186), E(0) #578579
詳解 (共 2 筆)
#837313
第 48 條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
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
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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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568
法規名稱: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 28 條
教保服務人員對所照顧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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