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甲公司
應將垃圾送至市立焚化爐處理。嗣因A市政府交通局修築焚化爐聯外道路,致使甲公司清運量大為
降低而遭受不可預期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得向A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B)A市政府交通局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C)甲公司得基於公益向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求調整契約
(D)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補償甲公司不可預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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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62), C(155), D(393), E(0) #3139622
統計: A(153), B(262), C(155), D(393), E(0) #3139622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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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程序法145條第一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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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497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第 146 條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2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3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5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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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498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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