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被告甲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使用未到庭之乙證人警詢筆錄作為證據,而第一審判決甲有
罪後,甲上訴至第二審,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甲竟反對使用乙證人警詢筆錄時,依我國實務見解,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第二審法院應推翻第一審法院作法,不得使用乙之筆錄
(B)甲於第一審之明示同意,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之規定,原則上甲不得反對其於
第一審之同意
(C)乙證人筆錄係傳聞證據,法院應考量有無其他傳聞證據例外事由,具體判斷該筆錄有無證據能力
(D)乙證人筆錄並非傳聞證據,甲有權拒絕該證據之使用,二審法院不得使用乙之筆錄作為證據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乙之警詢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