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直轄市議員以無記名方式互選
(B)由直轄市議員以記名方式互選
(C)原則上由直轄市議員以無記名方式互選,但直轄市議會認有必要,得 決議改為由直轄市議員以記名方式互選
(D)原則上由直轄市議員以記名方式互選,但直轄市議會認有必要,得決 議改為由直轄市議員以無記名方式互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751), C(28), D(36), E(0) #2687211

詳解 (共 3 筆)

#6006052

地方制度法 第4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4
0
#4682217
地制法4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
(共 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606799

§45

議長選舉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

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總額1/3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69975
未解鎖
由直轄市議員以記名方式互選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