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下列何者不是應載明事項?
(A)採購案名稱。
(B)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C)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D)
受評廠商之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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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71), C(74), D(536), E(0) #2388088
統計: A(6), B(371), C(74), D(536), E(0) #2388088
詳解 (共 3 筆)
#4301271
| 第 3 條 | |
|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 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 一、採購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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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下列何者不是應載明事項?
(A) 採購案名稱。
(B)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C)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D) 受評廠商之經驗或實績。
(A) 採購案名稱。
(B)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C)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D) 受評廠商之經驗或實績。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一、採購案名稱(A)。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B)。
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C)。
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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